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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是第15个世界海洋日、第16个全国海洋宣传日。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用砂需求不断增大,砂石价格大幅上涨,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从事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活动,形成采、运、销的黑色产业链。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重要海洋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还会影响海岸带和海洋地质构造,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海砂的氯离子含量超标,未经处理用作建筑材料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介绍,2019年以来,中国海警局共查获涉砂案件2300余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300余人,行政处罚900余人,查扣海砂1200万余吨。
最高检今日举行的“法治护航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起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的典型案例,探索以分期给付碳汇、劳务代偿等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
2019年9月间,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高某某驾驶船舶,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下白石镇“半屿”等海域非法采挖海砂,并运输至福建省宁德金蛇头工地、六都等码头,以每立方米12.5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林某某、高某某共盗采海砂17次,累计11295.33立方米,销售价值合计167659元。
2021年1月11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除刑事处罚外,宁德市检察院通过审阅林某某、高某某非法采矿案的刑事判决书,认为二被告人非法盗采海砂可能存在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有必要对林某某、高某某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6月16日,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检察院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就被告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诉讼请求逐项进行举证、质证,并安排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专家出庭,就本案海域生态损失、海岸生态损失、滨海旅游损失、海滩修复成本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发表专家意见,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某、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680298.19元。二被告对检察机关主张的违法事实、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无异议。
诉讼过程中,综合考虑本案生态修复需要、二被告的财务状态、预期收入、赔偿意愿等,宁德市检察院与二被告在厦门海事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80298.19元,其中180000元由二被告以自愿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分3年履行,每年10月需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一次性认购60000元的海洋碳汇。海洋碳汇,又称“蓝碳”,是指利用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来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的过程、活动和机制。通过购买碳汇抵消生态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可实现碳平衡的目的,是实现碳中和最经济的方式之一。
剩余赔偿款由二被告通过公益性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签订履约协议,承担宁德三都澳海域海洋环境治理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期限酌定为三年,期满后劳务不足以抵偿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二被告正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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