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期满后不舍“金陵饭店”招牌,物业公司被判赔偿110余万元

时间:2023-04-26 20:13:39 来源: 扬子晚报


物业公司在股权变更后仍不愿放弃“金陵饭店”这块金字招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僵尸域名”盗播电影,背后的“元凶”到底是谁?4月26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发布六件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秦淮法院于近期出台《关于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八项举措》,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资料图片)

金陵饭店集团状告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胜了

南京金陵饭店筹建于1979年,1983年建成并营业至今,“金陵”品牌名扬中外。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是第778929号“金陵Jinling”组合商标和第773061号相关图案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内。2004年至2018年间,金陵饭店集团公司与金陵饭店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该物业公司可有偿使用“金陵饭店”标识。2019年起,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方继续使用相关标识,并函告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但物业公司始终未予变更企业名称。

金陵饭店集团公司认为,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

秦淮法院一审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原告金陵饭店集团公司成立于1983年,经过其多年经营,“金陵饭店”字号在国内具有较为广泛的知名度,被告物业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金陵饭店”字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原、被告所提供服务具有同一来源,或者两公司之间有特定的关联。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于原告要求其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金陵饭店”字号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其并非擅自使用“金陵饭店”字号,其企业名称与原告存在历史沿革,故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被告企业名称于2003年4月变更为金陵饭店物业公司,确系原告及金陵饭店置业公司作为被告公司股东期间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但在2004年3月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被告随即于2004年5月就“金陵饭店”标识继续使用问题签订《品牌使用协议》,此后亦逐年签订协议就被告品牌使用行为加以约束。2019年,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发函并登报声明,要求其停止使用“金陵饭店”相关标识的行为。在双方协议期满后,被告已无权继续使用原告相关“金陵饭店”标识。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金陵饭店”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许可被告使用“金陵饭店”标识相关许可费标准,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及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故意,对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110万元及有票据证据支撑的合理开支2.1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金陵饭店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该案判决体现了南京法院对本土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对传统企业字号和品牌形象的持续助力,也彰显南京法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为擦亮“金字招牌”、叫响“南京品牌”提供司法助力。

查明“僵尸域名”盗播电影“元凶”,发出司法建议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影视作品《我的魔姬女友》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年11月,律政公司就某网站播放《我的魔姬女友》影片制作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网站显示名称为“雅酷影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该网站网址备案主体为南京顶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律政公司其实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秦淮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律政公司所举证的域名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被告顶隆公司,但在该域名到期后,被告未续费、未赎回,此后域名所有人已经变更为其他公司。再结合原告的取证情况,取证时被告已非该域名的所有者,该网站服务内容与被告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亦相去甚远,该域名所对应IP地址也非被告备案的IP地址。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网站由被告实际经营的可能性较小,其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介绍,秦淮法院在梳理相关类案的基础上提炼裁判规则并提出应对策略,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了积极回复,体现了法院主动延伸司法保护职能,积极参与源头防控“僵尸”域名引发诉讼的溯源治理。

强化中医药知产司法保护,适用惩罚性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秦淮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81件,其中民事案件678件,刑事案件3件;审结648件,其中民事案件645件,刑事案件3件。其中,民事案件共计调解245件、撤诉200件,调撤率为68.67%。

在该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纠纷案件持续增长且占比最高,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293件,占新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72.7%。涉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的批量维权案件增幅明显,出现多个专业维权团队批量诉讼“打包”进行商业维权的情况。此外,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量占比较高,共计297件,占比达43.8%。

据介绍,秦淮法院汲取类案团队繁简分流的成功经验,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模式。对于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且赔偿金额5万元以下的“简案”,尝试推行小额诉讼模式,跑出知识产权保护“加速度”。

为了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秦淮法院于近期出台《关于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八项举措》,通过成立研究与实践基地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站、构建保护协作机制、建立事实多元查明机制、加大惩治力度、强化诉源治理等举措积极回应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需求,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司法助力。

根据这些举措,该院将对辖区内的国家、省、市、区级中医药非遗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中药、假冒中医药商标、侵犯中医药商业秘密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赔偿数额。此外,还将成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鼓励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遴选人民陪审员,并适时探索聘请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技术调查官辅助案件技术事实查明。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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